近日,網友陳先生在大江網《問政江西》發帖反映,吉安市陽明花園小區屬于公共租賃住房,而該小區71棟3單元301室承租人李某蘭在此租住14年,現名下已有房產,卻不辦理退房手續,占用公共指標。
對此,吉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回應,經調查,李某蘭名下已有房產,位于鄧家社區坪田新村,該套房產屬于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小產權房。根據核實,李某蘭已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的租住條件,現要求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租賃公共住房14年隱瞞已購房產
據陳先生介紹,吉安市陽明花園屬于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李某蘭已在71棟3單元301室租賃14年。在此期間,她名下已購一套房產,卻刻意隱瞞事實,一直占用租賃指標。
據了解,相關文件規定,公租房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期滿后不符合續租條件的應當騰退,而李某蘭卻不辦理退房手續,占用公共指標。陳先生希望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對此進行調查,并做出具體處理。
確實存在隱瞞事實情況
記者將陳先生反映的問題反饋給吉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經該局調查,2010年10月,承租人李某蘭與其兒女共同向政府申請,分配入住陽明花園71棟3單元301室。對網友反映李某蘭名下有房產一事,2024年9月25日,吉安市人才交流房保障所工作人員前往吉安市青原區鄧家社區調查核實情況,發現李某蘭為鄧家社區坪田新村3棟2單元601室的實際所有人,該房產屬于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小產權房,即李某蘭確實存在名下有房產的情況。
要求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根據《吉安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第八章第四十三條第四點“承租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擁有其他住房的”和第五點“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住條件的”,承租人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回其承租的住房。
鑒于李某蘭實際擁有的房產情況,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相關規定,李某蘭已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的租住條件。對此,吉安市人才交流房保障所已告知李某蘭,要求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如逾期不辦理退房手續,吉安市人才交流房保障所將采取停水、停氣、法律訴訟等措施收回該公租房。(記者 陳志燕)
對此,吉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回應,經調查,李某蘭名下已有房產,位于鄧家社區坪田新村,該套房產屬于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小產權房。根據核實,李某蘭已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的租住條件,現要求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租賃公共住房14年隱瞞已購房產
據陳先生介紹,吉安市陽明花園屬于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李某蘭已在71棟3單元301室租賃14年。在此期間,她名下已購一套房產,卻刻意隱瞞事實,一直占用租賃指標。
據了解,相關文件規定,公租房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期滿后不符合續租條件的應當騰退,而李某蘭卻不辦理退房手續,占用公共指標。陳先生希望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對此進行調查,并做出具體處理。
確實存在隱瞞事實情況
記者將陳先生反映的問題反饋給吉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經該局調查,2010年10月,承租人李某蘭與其兒女共同向政府申請,分配入住陽明花園71棟3單元301室。對網友反映李某蘭名下有房產一事,2024年9月25日,吉安市人才交流房保障所工作人員前往吉安市青原區鄧家社區調查核實情況,發現李某蘭為鄧家社區坪田新村3棟2單元601室的實際所有人,該房產屬于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小產權房,即李某蘭確實存在名下有房產的情況。
要求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根據《吉安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第八章第四十三條第四點“承租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擁有其他住房的”和第五點“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住條件的”,承租人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回其承租的住房。
鑒于李某蘭實際擁有的房產情況,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相關規定,李某蘭已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的租住條件。對此,吉安市人才交流房保障所已告知李某蘭,要求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如逾期不辦理退房手續,吉安市人才交流房保障所將采取停水、停氣、法律訴訟等措施收回該公租房。(記者 陳志燕)